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评估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2月26日
为提升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质量,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实现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托管服务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评估办法。
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社会力量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半年后,开展中期评估;社会力量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一年后,开展终期评估。
本办法用于评估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适格社会力量,且社会力量为每家托管企业服务的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服务内容的50%(即不少于21项服务内容)。参加中期评估的社会力量为每家托管企业服务的事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服务内容的11项,全年度服务内容不少于21项。
区人力资源局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科、劳动管理科和劳动诉求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对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服务效果进行审核评估。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确需复评,由评估小组聘请专家学者、商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关系专业化社会组织等另行组成复评小组,开展复评工作。
托管服务评估指标包含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主观指标指在小微企业开展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所生成的评估报告结果,该项调查由企业、员工及政府三方共同完成;客观指标包括企业在托管服务期间的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量及服务档案考核。
托管企业服务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主观指标评分满分为20分,客观指标评分满分为80分。
(一)主观指标评分规则
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应用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测评评级为绿色和谐的,得20分;评级为蓝色安全的,得15分;评级为黄色敏感的,得10分;评级为橙色预警的,得5分;评级为红色危险的,得0分。
(二)客观指标评分规则
1.劳动信访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信访案件,得20分。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发生劳动信访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5分,扣减20分为止。
第一年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信访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减2分,扣减20分为止。
2.劳动监察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监察案件,得10分。每发生一宗劳动监察案件扣减5分,扣减10分为止。
3.劳动仲裁指标
托管企业在托管服务考评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仲裁案件,得30分。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减少或持平,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发生劳动仲裁案件,且案件量较上年度增加,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10分,扣减30分为止。
第一年开展托管服务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劳动仲裁案件,每发生一宗劳动仲裁案件扣减5分,扣减30分为止。
4.服务档案指标
服务档案要求:每家企业的服务情况需要有详细档案记录,且每月有2条及以上记录(其中至少1条为线下服务记录)。开展托管服务企业的服务档案得分满分为20分,不符合服务档案要求扣2分/月,扣减20分为止。
(一)人员规模所占权重
依据托管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服务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所占权重具体见下表: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以上包含本数) | 每家补贴金额权重上限 |
80人以上 |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60人以上不满80人 |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80% |
30人以上不满60人 |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60% |
不满30人 |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40% |
鼓励并支持各托管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共享服务,对同一园区8家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满30人的企业同时提供驻点服务,且服务内容不少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十二项,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数额的80%。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参照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当月工伤保险参保数据确定,签订协议当月小微企业没有工伤保险参保数据的,不发放相关补贴。
(二)补贴金额计算公式
每家托管企业补贴金额=考评得分/100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补贴金额*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对应的权重。
评估小组对服务机构、考评得分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补贴。公示后有异议的,经过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在托管服务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配合度低、服务需求少的小微企业,托管机构应及时协商终止托管服务。
(二)参评机构对相关考评过程、标准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考评结果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考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提出复查考评成绩的申请。
(三)小微企业和社会力量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记入服务档案。因弄虚作假而发放的服务补贴,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四)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年度托管服务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考核指标及权重。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十、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7月9日。
[ 返回首页 ]
上一篇: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下一篇: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2024年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