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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绿化、绿美深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立体绿化建设,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推进我区立体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立体绿化补贴是指政府向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立体绿化项目发放的经费补贴,包含建设经费补贴和养护经费补贴两种类型。
第三条 补贴原则
【突出品质,奖励精品】对高品质、成效显著的立体绿化项目进行补贴,切实提高立体绿化项目的品质质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按补贴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按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核、查验、核拨,确保经费补贴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自主申报,彰显效益】鼓励立体绿化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经费补贴,以综合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绿化指标折算等方式进行补贴奖励。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申报、审核、查验、核拨程序,确保经费补贴对鼓励、支持、发展立体绿化的作用得到彰显。
第四条 区政府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坪山区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专业考评,对审核结果做最终审定及公示;负责编制补贴经费年度预算和拨付,确保补贴落实到位。
(二)区财政局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坪山区立体绿化项目年度政府补贴经费保障,并对经费补贴进行财政监督。
(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协助审核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绿色建筑建设政府补贴。
(四)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审核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海绵城市建设政府补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负责开展立体绿化经费补贴项目检查,对后期绿化养护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申请人职责
(一)申请经费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对立体绿化建设及维护进行监管,并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提交虚假资料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获取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的申请人,未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获经费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查实属于骗取建设经费补贴的,应当全额退还建设经费补贴。
(三)获取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的申请人,对负责管理和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考核检查不达标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当年的养护经费补贴,已经支付的应当予以退回。
第七条 补贴范围
立体绿化补贴经费分为建设经费补贴、养护经费补贴两种类型,统一纳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年度预算。
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主要对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之外实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进行经费补贴。
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主要对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并按规范要求管理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进行经费补贴。
已享受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不纳入建设经费补贴范围,可享受养护经费补贴。申报主体需提供未享受政府其他补贴的承诺函。
第八条 补贴要求
纳入经费补贴范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养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申请人申请建设经费补贴需书面承诺按照规范要求对立体绿化项目进行管理养护3年,并且承诺期内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有维护立体绿化和接受园林绿化部门不定时检查的义务。取得建设经费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养护满1年可申请养护经费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
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补贴对象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政府投资或包含部分政府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不得参与补贴。
第十条 补贴期限
立体绿化项目申请建设经费补贴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超过1年,不予纳入建设经费补贴范围;立体绿化项目申请养护经费补贴期限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管理养护立体绿化项目满1年后第2年养护期内申请,管理养护未满1年的,不予纳入养护经费补贴范围。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和养护经费补贴的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并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设定:
(一)建设经费补贴
1.按不同类型补贴。花园式屋顶绿化为193元/平方米;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16元/平方米;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97元/平方米。
2.不得分拆申报。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经费补贴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40%,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立体绿化项目认定以建(构)筑物的产权证明为准。
3.单个立体绿化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的立体绿化时,需提供每个立体绿化类型的信息材料。
(二)养护经费补贴
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立体绿化养护适用指标的50%进行补贴。不得分拆申报,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养护经费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立体绿化项目认定以建(构)筑物的产权证明为准。
(三)分等级补贴
经过专业考评及审核认定,考评等级“优秀”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100%补贴,考评等级“合格”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80%补贴,考评等级“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
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由申请人在补贴期限内,与维护管养单位一同于每年6月1日前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对项目信息,核定立体绿化类型及面积,按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确定项目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专家考评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3名行业专家及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组成考评组,对补贴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评。考评组根据提交的申报资料、现场检查和专业考评结果对项目包含的立体绿化类型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及养护质量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复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专家考评意见对项目申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提出复审意见,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
对复审结果等级为“优秀”及“合格”的项目信息,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自然日。
第十七条 审定执行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最终审定意见,根据审定结果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经费,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执行补贴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解释说明
本细则由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
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为外国人、外国法人,符合申报条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生效实施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申报流程图
2.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明细
3.配套表格文件
4.立体绿化类型相关定义
5.立体绿化折算指标
附件下载:附件1-5.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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