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03-04 9:13:09

各有关单位:

《2025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已经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3月3日

 

2025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2025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7号)。

 

  三、申请数量及方式

申请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方式:自愿申请、核定部门会同核定。

 

  四、申请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属科研院所,以及市属科研院所所属图书馆、研究生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深圳市政府或者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具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市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受理期限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24日(截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2日(截至18:00)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受理阶段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七、申请材料

(一)签字盖章扫描申请书;

(二)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具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须,如有则提供);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仅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四)2024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和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报告;

(六)科研场所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人才团队名册(注明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聘用形式、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及其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注);

(八)人才团队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另行通知。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八、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九、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十、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分批次会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将核定结果函告申请单位—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核定名单及批次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十一、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核定公函

有效期限:函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核定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三、法律效力

通过核定的研发机构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3号、24号规定的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十四、收费

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市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市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市科技创新局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市科技创新局将对项目申请单位、审计报告出具机构、具体责任人等,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

申报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项目申请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自行查询并主动申报仪器设备共享;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年度进展报告报送、中期检查和抽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市科技创新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人,视情况依法依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给予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科技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参与科技业务评审和第三方服务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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