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9-26 11:02:27

为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提升经济规模效益,转换创新动力引擎,优化产业资源配置,树立良好社会声誉,促进企业加快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激励企业稳定提升经济效益

(一)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实施高管团队激励计划。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2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二、助推企业转换发展动力引擎

(三)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有效融资,补齐高质量发展资金短板。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

(四)实施技术改造攀登计划。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综合竞争力。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增加值率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规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光明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市级资助50%配套,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三、释放高质量发展空间潜力

(六)鼓励企业加大工业厂房建设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鼓励重建类项目调整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构成比例。新型工业用地(M0)采用一级工业区块线厂房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将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提升10%的“工改工”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七)支持打造专业化特色园区。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领域,加快专业化特色园区建设。对经备案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且产业聚集度达4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对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0亿元以上(含)、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专业化特色园区备案资质每3年复核一次。

(八)鼓励园区加快清退“散乱污危”企业。鼓励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主动开展“散乱污危”企业清退工作。对主动清退“散乱污危”企业的园区,按实际清退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声誉

(九)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质量管理。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创新,为商标品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按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鼓励开展卓越绩效试点工程。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导入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后评分在400分以上(含)的前10家试点单位,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十一)发挥优秀企业标杆示范作用。对扎根光明区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结合其在经济发展大环境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抢抓项目建设、开拓境内外市场等方面的突出业绩,给予光明区突出贡献企业相关荣誉称号。

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

(十二)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49%,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

对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外贸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十三)鼓励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大型知名展销会,博览会和经贸交流活动。对参加区年度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按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等活动费用50%,给予单家企业或行业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

(十四)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对促进光明区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组织,开展经区备案助力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的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

六、附则

(十五)本措施中的高管是指公司的副总监以上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十六)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满足本措施多项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仅支持1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十七)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在本措施指导下制定相应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十八)本措施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本措施自2019年9月27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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