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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报主体:
为做好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事项申报工作,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4号)以及《<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司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事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光明区司法局
2025年3月19日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及《<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司规〔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定,为做好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事项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申报指南适用《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十四条及《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支持对象。
(一)电子材料申报时间: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7日。
(二)电子材料预审时间: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2日。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9日(不含节假日)。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在上述电子材料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内向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行业纪律处分记录。
2.诚实守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3.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支持的情形。
(二)申报《若干措施》第十四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首次获准执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光明区。
2.申报主体是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获准执业的专职律师。
3.申报主体申报时执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光明区且申报之日(含)前在光明区连续执业12个月。
4.申报主体申报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具体流程详见《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基础材料
1.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支持项目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2.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3.有效的主体资格信息材料,如律师执业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 分项申报材料 |
1 | 对2022年后在光明区内首次获准执业的专职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后备人才支持:
(一)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在光明区内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 |
(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申报之日(含)前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3)申报之日(含)前36个月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间内将本申报指南所列基础材料与分项材料彩色扫描件(文件命名格式:申报主体个人名字+所在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发送至线上指定邮箱,经预审核通过后线下提交。
2.经预审被退回修改或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按照要求修改或补充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完善后的整套材料彩色扫描件(文件命名格式:补充申报主体个人名字+所在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发送至线上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主体收到通过预审核通知后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内将整套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两份线下提交,其中复印件需验原件。除另有说明外,每一页均需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并每页签字按指印,签名章无效。
4.若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中文翻译件。
(一)受理机关
光明区司法局
(二)受理地点
线下提交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8栋一层24-25号(光明区社区矫正中心)。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主体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奖励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我局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我局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支持资金将按照申请书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若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后发生银行账户、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我局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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