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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单位,游泳场所单位:
根据“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要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完善游泳场所水质管理长效机制,高质量提升游泳场所卫生水平,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主体责任,现就做好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附件)-7游泳池水处理措施-有关要求,压实责任,全面加强泳池水质卫生管理,保障泳池水质卫生。
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新水补充,并做好台账登记,保证每日新水补充量占泳池总水量的3%-5%。
场所应设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循环给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艺之前;循环回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
场所应设加氯机,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请各泳池场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及时查缺补漏并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如未按时完成导致福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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