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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装备展销贸易、低空飞行、运营服务及保障、科技创新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第三条 教育培训支持
鼓励辖区通用航空院校、企业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飞行执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2万元、私照每本1万元、运动类飞行执照每本0.5万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每本0.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支持。
第四条 低空产业园区(主题楼宇)支持
(一)办公空间支持。依托罗湖优质空间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园区(主题楼宇),“一楼一策”制定办公空间支持方案,集聚低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二)产业园区(主题楼宇)运营支持。鼓励产业园区(主题楼宇)集聚低空经济企业,健全配套服务体系,打造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低空经济产业园区(主题楼宇),按照罗湖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给予楼宇运营方创建、运营、改造、重大活动等支持。
第五条 “低空+商旅文”主题活动支持
鼓励罗湖区企业围绕商贸、珠宝、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备案后,单场活动载人飞行不少于20人次的给予2万元支持,单场活动无人机飞行表演规模不少于200架的给予4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六条 低空观光航线支持
对开通低空载人观光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罗湖区且飞行时长超过3分钟)的企业,通过公开渠道售票且实际飞行的,每100人次给予2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eVTOL空中交通航线支持
对开通eVTOL空中交通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罗湖)的企业,通过公开渠道售票且实际飞行的,根据不同飞行距离按飞行架次予以支持:飞行距离5-15公里(含)的每100人次给予2万元支持,飞行距离15-60公里(含)的每100人次给予3万元支持,飞行距离60公里以上的每100人次给予4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低空物流配送支持
对在罗湖区开展常态化无人机配送业务的企业,按以下类别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对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罗湖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支持。其中:1.小型无人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2.中、大型无人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支持35万元。3.鼓励开通深港跨境航线,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起点和终点都在罗湖区的航线,小型无人机按每配送500飞行架次给予1.5万元支持,中、大型无人机按每配送500飞行架次给予2.5万元支持。
(三)起点或终点其中一个在罗湖区的航线,小型无人机按每配送500飞行架次给予7500元支持,中、大型无人机按每配送500飞行架次给予1.25万元支持。
第九条 无人机竞速赛事支持
对在罗湖区举办无人机竞速赛事且实际承担办赛费用的企业,按以下类别及条件给予支持:
(一)承办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家级无人机竞速赛事的,单场赛事按企业实际承担办赛费用(不含商业赞助)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二)承办由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市级无人机竞速赛事,或由企业自行主办的商业类无人机竞速赛事,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承担办赛费用(不含商业赞助)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本条款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举办的赛事,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在罗湖区新建或改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及配套设施(飞行器停放、维保、充换电、配套运营设施等)且符合市、区相关规划的,按以下类别及条件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适用于直升机的起降点,取得A类通用机场备案并投入对公众开放的商业化运营后,或取得B类通用机场备案并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支持,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适用于载人eVTOL的起降点,对公众开放商业化运营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支持,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于大型无人机(载物eVTOL)的起降点,开展商业化物流配送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支持,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适用于轻型、小型、中型无人机的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开展商业化物流配送或城市治理应用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支持,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低空展销中心建设支持
对在罗湖区建设低空整机展销中心的企业或机构,展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举办低空经济展会支持
对在罗湖区主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低空经济展会(需经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并在区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或机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低空保险支持
对提供适用于低空飞行器相关保险产品的罗湖区保险机构,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统的该类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第十五条 申请本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主体,支持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其全部项目须纳入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十六条 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菁英人才”、人才安居住房、标准规范编制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等产业政策覆盖范围,支持标准和条件参照罗湖区现有政策文件执行。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发布之日前,原《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已受理申请的,按原措施执行;未受理申请的,按本措施进行申请,不再执行原《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将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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