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办事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04-07 9:15:51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光明科学城基础性人才集聚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光明科学城基础性人才集聚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对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以及辖区高校毕业,且进入企业博士后站点开展科研工作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为期2年、最高10万元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经单位自主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为期2年、每年5万元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推荐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1.博士毕业院校属于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或辖区高校。

2.博士毕业后进入我区企业博士后站点全职工作,并与该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站,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为准,开题考核合格,申请补贴时仍在光明全职工作。

4.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已申请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或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广东省海外博士后引才计划在站资助,下同),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同)审批通过。续发申请时,申请人已领取到任意一笔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且在本博士后设站单位在站满两年或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并顺利出站。

5.上述博士后设站单位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汇总表(原件)。

2.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

3.博士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7.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基本信息(金融社保卡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账户名、银行账号)。

8.进站以来至今在光明区的社保缴纳清单、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

9.首次申请:

(1)深圳市博士后科研人员开题考核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2)已申请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截图,该截图应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审批状态及审批通过时间等。

10.续发申请:

(1)已领取任意一笔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到账记录。

(2)博士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设站单位出具博士后在站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9月。

首次申请应在博士后在站期间并且进站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首次申请时间截至2027年9月底),续发申请应在进站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续发申请时间截至2028年9月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六、办理程序

1.准备材料。申请人按要求整理第2-8项材料,纸质材料需合并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清单、按顺序排列,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审核、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需提供PDF版和word版。

2.申报。申请人将整理的相关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

3.单位提交。用人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附件2《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汇总表》后,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光明大街办公区212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zjfwzx@szgm.gov.cn。

4.受理。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完备、符合要求的业务予以受理。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补正材料。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审核。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不予通过原因。必要时,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在光明区全职工作且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6.公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支付。

7.发放。在公示通过后,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监督管理

本项补助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该补助: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工作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6.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进站后仍与原企事业单位保留劳动(聘用)关系的;已入职设站单位的博士或与原企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不足一年,回原单位(集团)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未全职在本区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其他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

以隐瞒、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终止发放补助,已发放补助的予以追回,在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并提交有关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所称世界排名以申请人首次申报补助时的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或THE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为准。

2.补助资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将按申请人最后一次正式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发放。

3.已享受本级人才计划支持,或已享受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补助、光明科学城青年科技人才生活资助、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同类型人才奖励或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4.本指南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区人力资源局0755-88212064。

5.补贴金额为税前金额,资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发放到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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