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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度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根据全市环境污染治理目标要求,支持先进环保领域的环境治理技术示范项目,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固废处理处置技术、生态修复技术以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示范。
二、项目数量、方式、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二)已完成投资决算;
(三)实施后减少了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效益较好;
(四)项目必须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含深汕合作区)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距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间不超过3年。
扶持金额: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
(二)申报单位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应为自发文之日追溯3年内建设完成。
四、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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