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领域
推动国际市场多元化。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开拓一批重点市场,积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深耕细作传统市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其中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三、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2018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9年版)》。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内容
(一)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二)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四)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六、申报时间
2019-10-23 至 2019-11-20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