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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规定,我局将陆续组织开展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为确保后续项目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二、具体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深圳市的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请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非个人申请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对非个人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二)对非个人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实施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上年度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对该机构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二)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
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件给予资助300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资助200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二节 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上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
(二)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四)申请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五)近3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但该项目与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版权管理人员数量5人以上(含5人);
(三)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七)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开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并形成培训课程实施方案;
(三)申请培训的授课老师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者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等,并形成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
国内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含5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5件以上(含5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含50件);
(四)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六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实施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总额不超过20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予申请人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总额不超过25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主要业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
(四)上两年度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效显著。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五)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六)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于上述内容且应对深圳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一定的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三)已完成的项目完成后未超过一年;
(四)愿意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三、申报时间
2019-10-31 至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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