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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为做好光明区2019年下半年会展资助受理相关工作,请需要申请会展资助的企业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贸会展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加国内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一带一路”主题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二)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加国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举办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
(三)企业参加光明新区计划内其他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国内单次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单次资助总额最高15万元。
(四)每家企一个会计年度申请经贸会展活动的资助最高100万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议定的不受此限。
(五)服务机构承办光明新区计划内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按规定报销其场地租赁、装修、布置、设备租赁、招商资料印刷、翻译等相关服务费用及食宿、交通等团费。
(六)企业参加或服务机构承办光明新区计划外其他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关资助。
三、申报时间
2019-11-05 至2019-11-15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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