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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节能循环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项目
(一)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二)对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的资助。包括应用高效节能和循环经济生产设备,建设节能和循环经济网站、展厅项目等。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的资助。包括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参加节能和循环经济展会展览等。
(四)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能源管理平台、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制造的奖励。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评审类项目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对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四)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对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且实现与市级公共平台无缝对接,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核准类项目
(一)对通过市级部门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5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追加 2 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源审计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 1 次能源审计的奖励)。
(三)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
(四)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效对标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
(五)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查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照市级补贴金额 1:1 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奖励,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六)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予以扶持);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效果方面的特色;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相关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1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报送我办。
五、申报时间
2019-11-06至 2019-12-06
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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