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又出新政策!年收入不超12万的小伙伴恭喜了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11-26 10:35:06

11月20日,个税又迎来一记重磅新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会议决定:

本次会议确定的个税优惠政策重点包括:

1,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3,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4,实现税制可持续。

个税新政策的出台,既释放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办法即将出台的信息,又给财务人员带来诸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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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四大疑点答案未知,

待明确!

疑点一: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缴多了怎么办?如何退税?

疑点二: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里的补税金额较低是低到什么程度?哪些人符合条件?

疑点三:纳税人怎么知道自己需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行判断自己需要汇算清缴,还是有渠道通知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疑点四:目前说的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两年内暂免汇算清缴义务,那这部分纳税人两年以后是不是要进行汇算清缴?

针对这四点,相信即将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办法会明确,大家只需静候消息。因此,近期一定要不定时浏览并了解财税资讯,特别是关注小艾财税俱乐部公众号(xiaoai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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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对三大业务知识点的探讨,

务必学习了解!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一消息发布后,很多人产生了疑问:年收入到底是什么意思?除了免除汇缴义务的,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缴?如何办理汇缴方式?

知识点一: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这里的年收入到底是什么?

要搞懂这个12万元,就要搞懂年收入、年收入额、年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区别!

收入:通常来讲收入为税前收入,是纯粹的所得。

收入额:收入额是收入经过计算处理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我们举个例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

2019年,小王从A单位每月取得10000元的工资,1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其他月份只有工资收入。小王“三险一金”合计每月扣除1050元,每月享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5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其中“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由A单位扣。

那么:

小王的年收入

=10000×12+2000=122000元

小王的年收入额

=10000×12+2000×(1-20%)=121600元

小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121600-60000-(1050+3500)×12=7000元

知识点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有哪些?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当然,符合上述条件的,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提醒:这里的年收入是不超过12万元,即年收入额小于等于12万元的可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知识点三:纳税人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纳税人个人自行办理申报

2、委托扣缴义务人

3、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汇算清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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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大意,

免除汇缴义务不意味着免除纳税义务和风险!

风险点一: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都应当对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风险点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

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该保存的资料都一定要保存好。

风险点三:就扣缴义务人(单位)而言,预扣预缴的数据是否准确、无误,是个税汇算清缴计算退(补)税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已经陆续发布了关于《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的通知,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了在线更正往期申报以及修改录入错误身份证件号码等功能。扣缴单位则需要配合完成扣缴申报数据的自查修正,包括处理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因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形成的异常档案数据、扣缴申报存疑数据、纳税人相关异议申诉数据及其他可能存在申报错误的疑点数据。

与此同时,很多单位的会计也已经收到了来自税局电话或短信的提醒,针对性修正所存在的问题。

在“放管服”以及减税降费的背景下,纳税人享受了诸多利好,但这绝不意味着单位和个人可以钻空子,虚假申报,假如有人又看到了“12万年收入”的临界点,借此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筹划”,用以逃税避税,逃避汇算清缴义务,无疑,会像“大量存在3500元或5000元申报”一样,被大数据一眼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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