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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大鹏新区科技项目配套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批内容
(一)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配套扶持。
(二)对企业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扶持。
(三)对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配套扶持。
(四)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配套扶持。
(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的配套扶持。
(六)对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扶持。
二、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市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
(二)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项目是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项目,并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中相关规定。已获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无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五、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六、申报时间
2019-11-19 /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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