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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5号)(附件1),我局现启动2020年总部企业资金申报工作,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符合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可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根据其对盐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认定或增量奖励。
二、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四、申报时间
2020-01-01 / 2020-12-31
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备注:2019年认定的总部企业,属于已落户企业的,可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增量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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