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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六稳”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企业因疫情带来的实际困难,与企业共渡防疫难关,根据《南山区关于携手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专项支持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策内容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园区运营机构,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予以专项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按园区运营机构在2020年2月份、3月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减免的租金的50%进行资助,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减免的租金”是指园区运营机构在给企业减免租金的过程中实际承担的部分,如园区业主(产权)方已对园区运营机构减免了部分租金,则“实际减免的租金”=“园区运营机构对企业减免的租金金额”-“园区业主(产权)方对园区运营机构减免的租金金额”)
(二)本项目资助的园区运营机构,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限制。
(三)本项目涉及的单个园区运营机构资助金额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及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鼓励园区减免租金项目”涉及多个分项,园区仅可根据自身认定情况选择其中一个分项申报,其中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和区发展改革局认定的园区通过“区发展改革局分项”申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创委和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园区通过“区科技创新局分项”申请;国家工信部、商务部、省工信厅、商务厅、市工信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园区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申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园区通过“区人力资源局分项”申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园区通过“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本项目不得与“鼓励园区减免租金项目”其他分项重复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园区运营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园区运营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所管理的园区(指申报本项目的园区)需在南山辖区范围内,且园区不属于市、区政府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物业;对按市、区相关政策要求,由市、区政府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免除2个月租金的园区,本项目不予受理和资助;
3、所管理的园区(指申报本项目的园区)建筑面积需在10000平方米以上;
4、所管理的园区(指申报本项目的园区)属于国家发改委、广东省发改委、深圳市发改委、南山区发展改革局认定的园区;
5、物业对象为园区物业,包括办公、厂房、商业及配套物业,不含宿舍、住宅;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政策内容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以南山区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名单为准);
3、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有违规转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为;二是不遵守省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要求,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返乡返深统计,对阻断疫情不积极不作为;
4、企业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区运营机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申报日期:2020-03-23 / 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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