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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制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含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国外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资助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商标注册资助项目、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等共6项)的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准制资助项目】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六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所申报专利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凭证为准);
2.对于非个人申请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同一申请人仅能申报一件)。
3.申报2018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个人申请人2018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3件。
申报2019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个人申请人2019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信息均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信息为准,港澳台地区以专利证书上信息为准。
4.2018年度与2019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5.以上资助标准第1、2项同时符合应一并申报,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专利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授权阶段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二、【核准制资助项目】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七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2.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3.申报2018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申报2019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信息均以国外发明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准。
4.以上资助标准,对非个人申请年度资助总金额按纳税额进行分类:
同一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2017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申请:资助数量不超过3件。
同一申请人申报2019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2018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5. 2018年度与2019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6.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国外发明专利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发明专利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国别、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三、【核准制资助项目】PCT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八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2.对非个人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2018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申请人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3.申报PCT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国际公布日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国际公布日期信息均以PCT国际公布文本为准。
4.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PCT专利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PCT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PCT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上的权利人、国别、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四、【核准制资助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九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申报2018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分公司2017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申报2019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分公司2018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
2.申报2018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授权公告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当天);
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地区)2018年度年度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对该机构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申报2019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授权公告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当天);
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地区)2019年度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对该机构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3.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2018年度与2019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应当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5.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在深圳依法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备案并己开展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2.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申报2018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分公司2017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申报2019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分公司2018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
3.申报2018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地区)年度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
申报2019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地区)年度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
4.所申报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第一顺序专利权人应符合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5.专利权人相关信息均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五、【核准制资助项目】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十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3.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单一国家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2件、申报2019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单一国家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3件。
4.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港澳台地区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2件、申报2019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港澳台地区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3件。
5.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6.申报2018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中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国际组织注册证书、单一国家注册证书、港澳台地区注册证书的注册日或签发日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申报2019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中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国际组织注册证书、单一国家注册证书、港澳台地区注册证书的注册日或签发日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证书的注册公告日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当天)。
7.本款第1-4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申报2018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申报2019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不包括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相关业务所生的费用。
8.2018年度与2019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应当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9.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境外商标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境外商标证书/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证书上的权利人、国别、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六、【核准制资助项目】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十一条规定。
(二)资助内容
1.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件给予资助300元,非个人申请人2019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2019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
2.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资助200元,非个人申请人2019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2019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3.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项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
著作权登记资助(一般作品著作权)资助项目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
4.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著作权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著作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著作权登记证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5. 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项目的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服务费用不得低于资助金额(费用每件不得低于300元)。
6.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一般作品著作权)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著作权登记量不满5件,不予以申报;
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年度(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著作权登记量不满20件,不予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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