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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持续推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发展,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现发布《深圳市2020年度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请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单位
须由节能改造投资单位单独申报;或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联合节能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共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改造项目已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
2.改造项目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办公、商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科教文卫 (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通信(如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口岸、交通运输类楼宇等建筑;
3.建筑本体已竣工投入使用三年及以上;
4.节能改造合同甲乙双方皆非建筑业主的申报项目,须取得建筑业主授权,且自申报之日起使用人对该建筑可使用时限不少于三年;
5.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节能改造验收的公共建筑,但已于2017年7月前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除外;
6.实施改造的企业须为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8.再次节能改造的项目,本次节能改造合同签订之日距上次节能改造验收时间不少于三年;
9.不接受节水、节气等单项改造项目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3.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4.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5.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未在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的;
6.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7.申报单位被列入本市财政专项资金失信信息名单。
申报日期:2020-04-09 /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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