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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项目-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新建或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建设改造费用定额或按比例资助。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并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最高2000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申请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投资方及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五)已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符合产业监管协议要求。
申报日期:2020-05-01 / 2020-05-30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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