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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盐府规〔2019〕5号),我局现启动2020年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请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一定区域内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
二、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三、认定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四、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将不得获得认定: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日期:2020-01-01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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