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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2018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8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四)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二、申报要点
(一)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经科办填报信息。
(二)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国高证书未完成同步变更的,不予以受理。
三、资助标准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 10 万元激励。
申报日期:2020-04-30 /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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