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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科技创新规划精神,助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我厅启动2020年度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背景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致力于建设一流创新基地、打造原始创新高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2019年启动建设首批10家联合实验室在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性支撑上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在新冠肺炎防控科技攻关中,粤港澳呼吸系统传染病联合实验室、粤港新发传染病联合实验室等5家联合实验室在病毒溯源、治疗药物、快速检测及公共支撑服务上做出了积极贡献。2020年,继续启动联合实验室建设,通过发挥港澳地区的国际化优势和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联合实验室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汇聚粤港澳创新资源、创新科研合作模式,为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重点领域
围绕基础研究、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海洋、环境、智慧城市和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建设联合实验室。
三、申报要求
(一)建设内容。
结合国家战略及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粤港澳三方或粤港、粤澳双方紧密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聚焦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养人才团队等。
(二)申报方式。
由粤港澳三方或粤港、粤澳双方具有良好科研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三)申报资格。
1.牵头申报单位应是在粤注册、具有法人实体资格,具有高水平研究团队和研究成果,合作基础良好且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场地等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牵头申报企业须是在粤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在粤注册设立的港澳高校及科研院所可以牵头申报。
2.联合实验室共建单位之间已有实质性合作研究一年以上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机制,有开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机构、科技人员、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在人员互访、研究生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前景。
3.广东省实验室及其分中心不能以省实验室和分中心名义及其主要研究内容参与联合实验室申报。
4.为减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工作量,2019年申报建设联合实验室已进入第二轮答辩入库项目可申请直接进入本年度第二轮答辩(牵头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退回修改完善,根据支持额度适度调整研究方向、合作单位、项目进度、经费预算等内容,但在申报关键要素包括实验室主任、研究方向、关键团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的,则按照新申报项目重新申报)。
(四)团队和科研条件。
1.联合实验室主任应为该领域高水平科学家;根据建设需要,可实行粤港澳主要参与方联合主任制。
2.联合实验室应遴选高水平、国际化科研人才和团队,积极创新科研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
3.联合实验室应充分利用和依托牵头单位的条件,联合申报各方需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科研实验条件。
4.对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科技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提供相关成果或应用佐证材料)。
5.鼓励以产学研合作方式申报联合实验室。
6.已牵头或参与2019年立项的联合实验室建设的团队不能参与本年度申报。
(五)运行管理。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实验室联合共建体制,积极探索粤港澳三方或粤港、粤澳双方聚焦重点领域深度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推动创新要素流动融合、完善人才成果评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的机制体制创新,实现联合实验室高效运行与管理。
(六)实验室名称。
统一按粤港澳或粤港(澳)XXX联合实验室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相对聚焦,不宜过于宽泛,要结合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实际需求进行凝练,突出建设的重点和特色。
(七)申报数量。
1.省(部)属高校及其附属医院等、省(市)属科研院所等须以高校(非二级学院)、科研院所(非二级研究所)为单位申报,各单位限申报1家。
2.中央驻粤研究机构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申报,各单位限申报1家。
3.在粤的港澳单位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申报,各单位限申报1家。
4.企业牵头申报的,各地市限推荐1家。
5.2019年申报建设联合实验室进入第二轮答辩入库项目不计入该单位申报数量。
四、建设周期
联合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根据期满后评估情况,以3年为1个周期持续支持。
五、支持方式
通过竞争性评审或论证评审,择优给予获得立项的联合实验室每家资助500万元,并在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上优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 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本人亲自填写。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审或论证。
(二) 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各单位要严格杜绝弄虚作假或委托中介虚假包装、伪造材料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省科技厅将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关行为,将对有关单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 省科技厅及地市科技部门未授权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项,各申报单位若遇有有关情况,可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申报日期:2020-04-30 / 2020-06-01
省科技厅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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