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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及《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深水规〔2018〕4号),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2.申报主体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项目已完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
3.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4.项目未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
二、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一)方案确认阶段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拟出资人。
(二)资金申请阶段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改造项目出资人。
(2)申报主体为以下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非公立的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
(3)申报主体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改造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改造方案通过区海绵办的初步审核以及市海绵办的评审确认。
(3)项目按确认后的改造方案实施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及市海绵办复核。
(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5)项目未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
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编制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合法登记的组织。
2.同一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由多家主编或者参编的,应当联合申请并明确申报主体。
3.申报单位(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4.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申请本奖励的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编制标准或者规范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标准或者规范获得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或者由深圳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3.项目未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资助。如已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所列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配建海绵设施建设项目且已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金匠奖/金牛奖/大禹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原共同申请人。
2.申报主体(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建设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
3.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1个。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
(一)城市规划类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团队。
(2)申报单位(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城市规划类项目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验收。
(2)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等任一奖项的项目优先。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二)建设项目设计类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团队。
(2)申报主体(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项目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合格。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团队,并且应当受合法委托且实际承担海绵设施的建设。
2.申报主体(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合格。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竣工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或者团队。
2.申报单位(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合格。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应当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50%以上)。
2.科研成果已获科学技术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项。
3.科研成果在本市已经获得了转化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4.同一科研成果已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5.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依法注册或备案,且正常运行的研究机构。
2.研究机构属联合设立的,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应当大于30%。
3.申报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研究机构(平台)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注册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2.在海绵城市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6.有市相关部门或团体组织颁布的研究机构认证证明。
7.申请时,申请单位未获得过本类奖项。
十、PPP项目前期研究方案奖
(一)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PPP海绵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2.申报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研究方案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前期研究方案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自筹资金。
2.提出的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前瞻性。
3.方案符合深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可以带来实际社会经济效果(方案已实施的优先考虑)。
4.项目未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
申报日期:2020-04-30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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