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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5号),我署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第二批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奖励,对我署执行的6个事项(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实施园区招商奖励)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相关资金拨付列入2021年度支出计划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奖励条件
1. 符合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
(2)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
(3)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4)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5)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是指:产业类型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的企业。
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
奖励标准
(一)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落户宝安后,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超级独角兽企业,落户宝安后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
奖励标准
(一)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宝安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
奖励标准
1.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进行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此处产值是指按照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年产值。
奖励标准
1.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2.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1.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受理时间
2020年5月15日-5月28日
三、受理方式
方式一、窗口受理
直接到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方式二、广东政务服务网受理
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相关材料后,按流程至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四、受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特此通知。
宝安区投资推广署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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