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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完善金融生态,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二)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经营增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福田区在地统计金融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增长奖励,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上述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并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的,给予叠加50%的奖励支持,最高450万元。
第五条 固投服务支持奖励
鼓励金融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对服务支持辖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公司固投、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债券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
(一)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经专项审计后,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九条 内设机构奖励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可持续金融支持
鼓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落户福田,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参与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辖区机构主动参与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或承担国际、国家课题的研究工作,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机构依条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经营增长奖励、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可持续金融支持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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