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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打造更具影响力的国际服务交流中心,促进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以下通称机构)。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的高端服务业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会展业等的商务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监测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绿色发展等的专业技术服务业,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专业化居民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四条 项目引进支持
对市场主体(含楼宇园区运营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牵头引进高端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机构落户福田区,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按照福田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条 项目落户支持
重点机构落户支持。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高端服务业重点机构,按福田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产业用房支持、搬迁支持及人才住房支持。
重大平台落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领域国际组织(机构)、境外商协会等高端平台,上年度或当年落户福田或在福田设立全国性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突出贡献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者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且综合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经营增长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5%且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量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突出贡献奖和经营增长奖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机构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政府产业用房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租赁。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最高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1500万元。所购产业用房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此项支持只能享受一次。
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每月最高9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获得租赁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根据其经济贡献予以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高端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租金支持。
(一)楼宇(园区)认定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上年度升格为更高等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区级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认定标准。楼宇(园区)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入驻高端服务机构面积占比不少于60%。经审核可认定为区级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备楼宇(园区)服务专员。
(三)运营支持。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1.从区外新引进的高端服务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高端服务机构当年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或者新增纳统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
3.原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机构入驻一年后综合贡献增量累计达到2000万元。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楼宇(园区)环境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或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四)入驻企业租金支持。对入驻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高端服务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米-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七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九条 人才支持
高端服务业机构负责人及骨干团队可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业机构上年度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最高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支持,当年贴息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支持
法律联营支持。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按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财税资格支持。上年度新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或新认定为AAAA级及以上级别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端医疗服务支持。对高端医疗健康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门店的,按经营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在线教育培训支持。对教育培训机构新开发并成功投入市场应用的在线教育培训产品,实际开发费用达到1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绿色发展支持
企业成长支持。在福田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主要从事绿色发展行业、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绿色低碳类)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5%,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的综合贡献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优先用于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支持。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实际投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绿色技术应用支持。在福田区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绿色低碳应用项目的企业、楼宇(园区),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绿色建筑认证支持。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80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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