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发展,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初创型企业孵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名的,或获得融资资金达1000万(含)以上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优秀初创型科技企业,经区联审会审核同意的,给予免租入驻区政府主导建设的孵化器支持,原则上每家企业免租面积最高500平米。
第四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中小微企业,已支付贷款利息并于申请贴息当年结清的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的贴息,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在15%(含)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行业单项冠军支持
对上年度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评定的科技行业单项冠军企业,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R&D投入支持
对已纳入福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且符合统计局R&D报送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最高1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200万元;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的企业,按最高2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4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且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拥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第十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当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本年度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高,且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租用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的租赁价格报告,给予租金支持每平米每月最高70元,支持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软件开发上云服务支持
对福田区内科技型企业、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行业协会分别提供以下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资金额度支持:
(一)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二)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最高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三)行业协会。给予行业协会最高3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行业单项冠军支持”“R&D投入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软件开发上云服务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 返回首页 ]
上一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下一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