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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第三条 新纳入统计支持
对新设立并纳入海关统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供应链增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所购仓库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本年度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外贸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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