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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区金融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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