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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造国内职业体育高地,规范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冠“深圳”队名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象棋和围棋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方式原则上为事后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还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资助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运动项目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
(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运动项目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奖励。
(三)在本市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的体育俱乐部,首次晋级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运动项目的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职业联赛等级等,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四)市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奖励限额的,另行研究。
(五)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申报日期:2020-05-25 /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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