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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光明区创新载体建设,构建光明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局开启2020年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受理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科创〔2019〕94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支持方式:
1.事后资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直接奖励
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四、受理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申报日期:2020-06-08 / 2020-07-08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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