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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第三批将于6月24日开始接受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线申报时间:6月24日9:00起至7月17日18:00止(不同项目开通、结束时间不同)。
二、目的
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三、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1、资助方式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等类别资助不受此限制。
申报单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最后核算的数额为准。
2、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四)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3、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4、资助内容、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1 社会机构进行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补贴
资助标准: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2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1.2.1)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2.2)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
2)1.2.1中的园区,需先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驻企业才可申请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1.2.1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三旧”改造文化园区为:留仙文化园、南山睿园文化园、1956数字文化产业园;
1.2.2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名单》;
4)申报企业需上年度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享受3次补贴;
5)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6)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7)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须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
8)上年度“四上”在库企业及营收超亿元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上年度非“四上”在库企业营业收入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1.3鼓励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及园区稳增长奖励
1.3.1 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体育)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新引进或培育指上年度园区引进或培育的优质文化(体育)企业;
3)“四上”在库企业及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1.3.2园区稳增长奖励
资助标准: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只计算上两个年度均在库且均在同一园区内的企业。上年度新增“四上”在库文化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园区运营单位可申请1.3.1“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1.4 园区宣传与品牌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支持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针对本园区进行的宣传推广,可申请资助;
3)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本园区内举办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可选择一项申请资助;申请资助之品牌活动,需先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4)品牌活动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
5)上述2)、3)项资助额之和,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按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a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b上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运营单位;c上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二)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2.1 骨干企业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资助标准: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达到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标准,且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企业。购置时间以房产证日期为准;
2)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购置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4)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2 骨干企业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资助标准: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达到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标准,且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社会办公用房的企业;
2)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租用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4)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3 重点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对于属于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统计在库,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1月1日前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企业,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
2)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补贴范围仅限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补贴物业为申报单位在南山实际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在多处物业的,只对其在一处物业租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补贴;
4)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南山智园、塘朗城广场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鼓励参加或举办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
3.1参加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补贴
资助标准: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独立参加经认可的重大文化(体育)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参加重大文化(体育)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
2)可资助的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见附件《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
3.2 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补贴
资助标准:对符合南山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展会、活动或赛事,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
承办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级财政对同个项目不重复资助。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已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赛事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
2)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
3.3支持企业参加文博会
3.3.1 “文博会”南山展区补贴
资助标准: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此项资助针对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
3.3.2 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补贴
资助标准: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3.3.3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承办单位;
2)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
(四)鼓励文化精品原创及IP 运营
4.1文化精品原创奖励资助
资助标准: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原创文化产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游戏产品的开发商;
2)奖励范围为上两个年度内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的出版发行单位或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首次发行或播出、演出之后12个月内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原创游戏产品上两个年度内首次公开发售或投入运营之后12个月内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3)收入为不含税。产生收入时间在上两个年度内(自然年),连续不超过12个月。
4.2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
资助标准: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版权局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2)每家企业每年该类资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3 IP 引进及运营奖励
资助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首年运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展览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展馆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引入IP的签约运营单位;
2)奖励计算基数为上两个年度内(自然年)IP运营项目在国家级、省级的出版发行单位或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首次发行或播出、演出、展览等之后12个月内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3)收入为不含税。产生收入时间在上两个年度内,连续不超过12个月。
(五)鼓励企业稳增长及开展创优评级
5.1南山区内企业稳增长奖励
资助标准:“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类项目不得在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四上”在库企业;
2)“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5.2国家级、省级出口企业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国家级、省级出口企业和出口基地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企业每两年可申请一次。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上两个年度内获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广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或 “广东省文化出口基地”的运营单位。
5.3 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体育)奖项及评级奖励
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主要奖项,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上年度获得以上奖项或评级的运营单位。
(六)促进文化(体育)科技金融融合
6.1 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奖励
资助标准: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化(体育)企业。
6.2 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奖励
资助标准: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3年,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的研究机构;
2)实验室、研究平台等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
6.3 文化(体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20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10万。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体育)企业;
2、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区其他部门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6.4 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上年度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或单体类)认定的单位。
6.5 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资助标准: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对贷款过程中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按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7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进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并在上年实际支付利息的单位;
2)贷款上年结清,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3)贷款期限半年以上;
4)同一贷款项目未在市、区其他部门获得贷款贴息资助。
6.6 投资基金投资产业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鼓励投资基金投资产业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对于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基金,上年度投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文化(体育)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为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3%,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上年度投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文化(体育)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基金;
2)实际投资时间超过半年;
3)被投资文化(体育)企业须在南山区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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