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6-22 17:06:40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深度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将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广东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 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 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
(六)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 家。
(七)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 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 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 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 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 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 家。
(十)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 场次。
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至少报送1 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 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 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 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 家。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 家。
二、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详见附件1或2)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件(一式5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光盘标注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推荐,于2020年 7月22日前将推荐函、推荐表(附件3、4)和本地区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电子版材料汇总后发送至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海锋、李传印
电 话:020-83163286、020-83163875
邮 箱:skjt_fhyc@gd.gov.cn
地 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业务办理大厅窗口
邮 编:510033
附 件:1. 广东省众创空间申报书
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3. 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推荐汇总
4. 2020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
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