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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1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或者支撑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的技术合作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三、强度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办理条件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应当有至少一家在深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由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二)深方和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一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交流活动应当在国际学科和科技领域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和领先性,并在深圳举办;
(三)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台);
(四)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完成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六)交流活动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举办。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四)人员交流应在2019年度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深港创新圈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若企业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2018年度、2019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没有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二)若企业未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企业,且不属于2018年度、2019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没有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三)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0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其项目组成员同年只能单独或联合申请1项,申请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0日(截止至24:00)(注:人员交流项目填报时间截止至8月10日24: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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