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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宝安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申报工作。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4.企业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1.“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在宝安辖区内银行网点开设的账户);
5.2019年企业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获得市相关奖励的情况等);
7.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4日
四、资助标准
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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