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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宝安区“工业强基”配套资助申报工作。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4.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
1.《工业强基配套资助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在宝安辖区内银行网点开设的账户);
5.2019年企业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工业强基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所承担的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7.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8.获得市工业强基资助资金文件的复印件。
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4日
四、资助标准
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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