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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申报工作。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统;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满一年的。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应附加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5.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应附加提供以下材料:
①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②注册部门、税务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证明;
6.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7.企业的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4日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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