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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20]1号)第五条:“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企业除外)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6个月内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30万元。”开展本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企业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及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2.限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用途,贷款申请主体须为单一企业,不含共同借款人,且放款账户须为对公账户。
3.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且放款日期不得晚于2020年5月10日。
4.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深圳农商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及前海分行、广州银行、徽商(原包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宝桂村镇银行、融兴村镇银行、龙岗鼎业村镇银行、前海微众银行、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渣打银行(深圳地区的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以最终银行反馈的情况为准)。
二、补贴标准
1.本次申请补贴的利息为2020年2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实际已支付利息,且最高不超过6个月。
2.每家企业可补贴一笔贷款,最高30万元,不含逾期
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3.已享受本补贴的同一笔贷款不可再申报宝安区其他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5.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区财政预算,则由区金融工作局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三、申报材料(由银行代收)
1.《2020年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另需发送对应的word版电子文档,非盖章扫描件,用于录入数据);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2019年全年,税务部门网站下载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须在宝安辖区的银行开设的账户)。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需编制页码及目录页,按顺序用A4纸装订,封面注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方式
本项目由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汇总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及代收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区金融工作局根据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提供的《2020年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企业提交材料时间
企业应在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银行,关于数据核对确认、申报材料提交方式及其他事项,请联系银行客户经理。
2.银行报送材料时间
银行应在9月2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宝安区金融工作局。
五、其他
本次项目补贴可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补贴叠加。
联系人:贺先生,27848401
附件1:2020年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docx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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