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三批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9-12 15:01:24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我部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资助、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类别

本次开展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资助、原创出版物资助、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共3种类别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资助内容

  【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作品条件:

(1)原创影视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其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制作单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

(2)原创动漫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

(3)原创舞台剧作品必须是由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演出的舞台剧。

2.本次资助为事后资助,申报项目必须已完成,并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作品能够代表深圳文艺创作水平,表现重大题材,具有良好的导向意义,对推动深圳文化产业发展有积极影响。

4.作品具有原创性,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有利于提升影视、动漫、舞台剧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作品,必须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市场前景良好。

(二)资助范围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创作和生产的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项目。

(三)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作品创作生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原创出版物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满1年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原创出版物作品;

2.作品已出版发行;

3.作品能够代表深圳文学创作水平,对推动深圳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4.作品创作生产有利于提升出版物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

(二)资助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的图书等原创出版物作品。

(三)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原创出版物作品创作生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原创影视】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告片等,其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制作单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原创动漫】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原创舞台剧】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和演出的舞台剧;项目已完成,并已在正规演出场所公开演出,或已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原创出版物】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满1年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原创出版物,不直接奖励个人;项目已完成,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奖励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市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

(三)奖励标准

1.原创影视作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奖励1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或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原创纪录片在央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I.原创电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最佳故事片的,奖励50万元;获得最佳故事片提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II.原创电影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获得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100万元。

III.原创电视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IV.原创纪录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主要奖项(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巴黎真实电影节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等)的,奖励4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4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20-30万元)。

V.原创广告片获得戛纳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等国际知名广告片奖项的,奖励2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动漫产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下同)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I.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

II.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

III.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

同一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2)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I.原创动漫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金猴奖、星光奖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获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

II.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等)、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等)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

III.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原创舞台剧的奖励标准:

(1)原创舞台剧在境内进行商业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按照1.5万元/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在境外进行商业演出的,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舞台剧,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I.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II.原创舞台剧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奖励50万元;入选初选剧目的,奖励10万元。

III.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大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文华剧目奖”的,奖励10万元。

IV.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V.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的,奖励10万元。

VI.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戏剧奖单项奖(如曹禺戏剧奖、戏剧梅花奖)等国家级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

同一剧目在同一年度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4.原创出版物的奖励标准:

原创出版物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

(2)原创出版物获得新闻出版署“中国政府出版奖”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奖励50万元。

(4)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新闻出版署“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南粤出版奖”的“优秀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广东省出版业协会“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单位属于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2.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的购置和更新符合戏曲艺术表演规律,对促进项目单位提升文艺创作、戏曲表演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二)资助范围

对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注意事项

(一)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资助、原创出版物资助、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9月11日至9月20日期间进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具体要求见相关申报指南。

(二)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项目申报工作实行现场申报,请各单位下载并填写相关申报表,具体要求见相关申报指南。

申报日期:2020-09-11 / 2020-09-30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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