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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20〕3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坪山区所有企业。
二、材料报送时间
第一批次:2020年11月20日前;
第二批次:2020年12月30日前。
三、审核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规模及营业范围等情况。
四、提交资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附件);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若为战新企业,提供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7.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市、区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五、资料报送方式
请将纸质资料交至深圳市坪山区统计局或将电子资料发送至邮箱zhulijuan@szpsq.gov.cn。
六、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丽娟
联系电话:0755-84622915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309办公室。
深圳市坪山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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