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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持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为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
4.《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8.《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19〕1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直接奖励。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授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授予的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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