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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创业人才资助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为所在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且已认定为深龙英才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资助条件和范围
1.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其所创办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在龙岗区,且属于科技型企业(即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4.青年创业人才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的行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5.本次创业类人才资助申报受理范围:
(1)创业领军人才。包括:经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青年创业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业者;获创业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为准)。
三、资助标准
(一)创业领军人才
1.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1:1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资助,且年度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资金投入的50%,区级创业资助发完即止,最长发放5年。本次资助额度按照企业2019年度资金投入的50%发放(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2.上级奖励补贴,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基于人才取得有关认定或评定而向人才发放的奖励补贴。同一人才获得多项上级奖励补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3.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难以预判的,按照人才实际已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计算(依据深圳市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规定,2016年3月23日以前认定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因发放方式调整、与购房挂钩等多个因素影响,其应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难以预判,故按照人才实际已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计算。其他类型的高层次人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青年创业人才
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且年度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资金投入的50%,资助发完即止,最长发放5年。本次资助发放金额为企业2019年度资金投入的50%(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企业资金投入是指在申请人成为最大自然人股东后,扣除各级政府无偿资助后的企业资金投入(按自然年度划分),限于企业职工薪酬、职工劳务费支出和企业购置设备、其他研发费用支出,具体以受理单位组织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自认定为深龙英才之日起,创业资助最长发放五年。因企业资金投入持续过低,五年届满未能足额获得创业资助的,不足部分不再发放。
3.已享受部分创新资助的创新人才在龙岗区创业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资助:
(1)创新创业资助总额上限为人才所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2)创新创业资助总额的未发放部分按照人才所创办企业资金投入的50%发放,自创业年度开始最长发放5年。
4.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深龙委办〔2013〕34 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已享受奖励补贴的创业人才,且认定为深龙英才的,奖励补贴总额度上限为创业人才所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度。发放金额按照企业2019年度资金投入的50%发放,且不超过未发放奖励补贴金额。奖励补贴自其适用《暂行办法》首次申请开始,最长分5年发放。资金投入从首次申请奖励补贴之日开始计算,最长计算5年。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龙岗区工作或被取消深龙英才资格的,资助终止发放。
(二)资助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如发生工作变动、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资金发放条件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报告。
(三)创业人才或其所创办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未退回的由受理单位追回,并将创业人才及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创业人才及企业在龙岗区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1、企业资产被恶意转移的;
2、创业人才自首次申请创业资助在龙岗区服务未满5年。
(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人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不再发放资助,并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资助资格。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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