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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工信[2020]14号,简称2020版《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其中落户奖励(含租金扶持、装修扶持、新增投资扶持)、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引荐人奖励适用于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在龙岗区落户(或被引荐落户)的重点引进企业;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适用于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取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产业项目;园区投资推广活动扶持适用于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在龙岗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的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内容
【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扶持】
(一)项目落户及申报时间
本申报指南适用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时间在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
企业应于落户龙岗区之日起第三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申报。
(二)落户奖励的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或成为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下同),且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下同);
(2)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且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500万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
2.落户奖励标准
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按其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确定计算年度)工业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3%或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25%可奖给管理团队)。
(三)租金扶持的扶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1.扶持范围
(1)符合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条件。
(2)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按市场价格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租金扶持。
2.扶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0万元。其中租赁厂房按区域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扶持,租赁非厂房经营性物业按区域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给予扶持。
(四)装修扶持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1.扶持范围
(1)符合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条件。
(2)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
2.扶持标准
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首次场地装修扶持。装修扶持最高500万元且不得高于企业实际发生额。
(五)新增投资扶持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1.扶持范围
(1)符合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条件。
(2)工业企业在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不含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设备不含税价值在5000元以上)。
2.扶持标准
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1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用于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的,按其投资额的2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约束条件
获得新增投资扶持后的两年内,企业不得转移相关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发现企业转移相关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通知但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要求企业全额退回新增投资扶持款项,并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其他约束性条款
1.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一次性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申报支持年度形成的龙岗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
地方综合贡献即地方财力贡献值。由当年区级分成收入减去基期年补助基数。
2.企业集团在龙岗区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该集团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关联法人机构方可按不高于集团经济增量申请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和新增投资扶持。
3.核发落户奖励及相关扶持之前已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相关规定在龙岗区享受地价优惠的企业,不纳入本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范围内。
4.同一项目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落户奖励、租金扶持、装修扶持和新增投资扶持不与龙腾计划、中坚企业培育计划、技术改造扶持重复支持。租金扶持不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支持。
【一事一议项目奖补】
(一)项目落户及申报时间
一事一议项目落户龙岗区时间在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的,适用本申报指南。
原则上应在其达到相关约定要求和经济指标后,方可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向区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提出奖补申请。
(二)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项目特指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或者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凡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
2.对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
3.由行业领军人物创办。
上述一事一议项目条件详见《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工信[2020]14号)第十一至第十三条,凡符合其中任一款要求的均视为符合条件。
(三)奖补标准
一事一议项目的奖补标准通过与区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
(一)申报时间:申报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的时限为企业获得深圳市相关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
(二)扶持范围:
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为龙岗区,且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产业项目。
(三)扶持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产业链需求情况以及拟扶持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后,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申报时间
本申报指南适用的被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时间在2020年7月20日(含本日)之后。
引荐人奖励的申报时限为被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第三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之前。
(二)扶持范围
1.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的机构或个人。
2.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3.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申请,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名与申请人必须一致,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
4.引荐人为非公职人员且非被引荐项目企业的员工。
5.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6.引荐人奖励不与星级园区引进企业奖励重复支持。
7.引荐人如为具备龙岗区国企资金存放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可叠加获得相应的存款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国资规〔2020〕3 号)执行。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荐人奖励不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激励重复支持。
(三)扶持标准
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法人,或引进中国500 强企业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引进中国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规定的外资和港澳台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规定的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2.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0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4 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7万元。
3.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法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所创收入法增加值5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4.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园区推广活动扶持】
(一)申报时间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申报时限为活动开始之日起一年内。
(二)扶持范围
1.申报主体为经市商务部门评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以及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创新产业园或星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龙岗区。
2.投资推广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产业集聚方向。
3.投资推广活动应事先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推广署)备案。
4.符合投资推广署要求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参会人数、活动物料、费用构成、影像资料、举办单位、媒体报道等方面要求。
(三)扶持标准
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市内活动(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市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5万元,境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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