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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2年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进行接续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解决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支持方式: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
三、申请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自筹经费;
(三)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其中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中应当填报合作单位名称;
2.申请单位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3.深圳市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财政资助资金分配。
(四)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合格文件(书);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五)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六)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并且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在成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包含申请单位;
(七)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即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最长至2026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项目施期限确定为三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5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施期限确定为四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施期限确定为五年的,项目负责人出生日期为1967年1月1日之后出生);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申请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员(其中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并且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社会保险;
(八)申请单位只可以牵头申请1个承接项目,并且不得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
(九)已承担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申请单位,不受此限制;
(十)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十一)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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