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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现就开展2021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影视企业房租补贴
补贴时间:2020年1月至12月;
2.引进优质影视企业奖励、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3.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代码;
4.影视作品播出奖励、票房分级奖励、影视精品奖励
影视作品于2019年9月后播出、上映或获奖;
5.文化产业或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或影视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二、具体内容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影视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推进影视产业聚集”:
1.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主营业务为影视产业。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5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3.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4.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引进优质影视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引进优质影视企业”:
1.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奖、奥斯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下同)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主营业务为影视产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3亿元;
(3)上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3亿元,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首次达3亿元;
(4)2019年后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或提名;
(5)原创项目2019年后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
(三)奖励标准
1.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原创项目2019年后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
6.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国家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
(2)总部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 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 年1 月1 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影视作品播出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奖励影视作品播出”:
1.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 )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三)奖励标准
1.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票房分级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实施票房分级奖励”:
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技资制作的电影。
(三)奖励标准
1.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2.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电影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影视精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引导打造影视精品”:
1.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6.主要奖项专指获得评选最佳奖项的电影、电视剧。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影视配套奖励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I: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 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宝华、韩俊德
电话:29647136
申报日期:2021-02-22 / 2021-03-15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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