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3-15 18:12:57

各有关单位、区相关企业:

为推进我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推动实现我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根据《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办组织开展2021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依法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仅适用于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专项工作奖励类)。

二、补贴范围

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产品应用类:在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中有应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产品的;

能源平台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并与市级公共平台完成对接,按要求主动上报能耗数据的;

能源管理类: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配套奖励类: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

专项工作奖励类: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制造示范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效或发挥行业示范作用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2.申报项目应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实施;

3.申报项目属于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类别之一;

4.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5.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龙华区产业政策。

(二)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财税、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处罚时至申报截止日未满一年的;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5.申报单位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

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在建桩用地方面已享受区优惠扶持补贴的;

7.节能办认定不予补贴的其他情形。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补贴标准:技术推广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40% 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申报要求:

(1)项目完成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时间以项目最后一笔付款凭证日期为准。

(2)申报项目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必要软件和技术的购置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

(3)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二)产品应用类:在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中有应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产品的。

补贴标准:产品应用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30% 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要求:

(1)项目完成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时间以最后一笔付款凭证日期为准。

(2)申报项目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必要软件和技术的购置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

(3)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三)能源平台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并与市级公共平台完成对接,按要求主动上报能耗数据的。

补贴标准:能源平台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30% 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要求:

(1)项目完成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时间以最后一笔付款凭证日期为准。

(2)申报项目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必要软件和技术的购置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

(3)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四)能源管理类: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1.能源审计项目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奖励。

申报要求:

(1)能源审计报告通过评审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有关部门的发文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2.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补贴标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范和标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通过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追加 5 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

(1)自愿清洁生产通过审核验收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有关部门的发文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3. 能源管理体系项目

补贴标准: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23331)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

(1)能源管理体系获得认证证书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首次发证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五)配套奖励类: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

补贴标准:对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申报要求:

(1)获得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市级补助资金的付款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六)专项工作奖励类: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制造示范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效或发挥行业示范作用的。

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补贴标准:对在龙华辖区内单个场站建设 10 个及以上公共快速充电桩,且对外开放运营的企业,给予 5000 元/桩的奖励,通电运营服务期达 2 年及以上的,额外追加 5000 元/桩的奖励。

申报要求:

(1)项目通电运营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接电确认书日期为准。

(2)所建设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须在龙华区节能办备案。

(3)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电投入使用,运营服务期间充电桩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快速充电桩的单桩充电功率不低于 30kW(含 30kW)。

(5)充电场站须配有专用的配电房(含变压器),专供于保障场站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的用电容量。

(6)充电场站须封闭管理,并配有办公场所及驻场工作人员,负责场站的安全运营及维护。

(7)申报企业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补贴标准:对在龙华辖区内单个场站建设 10 个及以上公共快速充电桩,且对外开放运营的企业,给予 5000 元/桩的奖励,通电运营服务期达 2 年及以上的,额外追加 5000 元/桩的奖励。

申报要求:

(1)项目获得 2019 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2)项目运营服务期间充电桩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通电运营服务期达 2 年及以上。

(3)充电场站须封闭管理,并配有办公场所及驻场工作人员,负责场站的安全运营及维护。

3. 循环化改造示范称号

补贴标准:获得国家或省政府部门颁发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按级别给予园区申报主体奖励,其中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40 万元。

申报要求:

(1)获得循环改造示范称号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发文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4. 绿色制造类荣誉

补贴标准: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

(1)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时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发文日期为准。

(2)申报企业在龙华区智慧安监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纳管。

五、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23338584,23338537。

申报日期:2021-03-15 / 2021-03-31

  龙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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