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优惠政策不容忽略的两个—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8-12-12 16:53:49

高新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折旧很多文章总是说的不是很清楚,现在总结这两个优惠是怎么回事?

高新优惠政策—加计扣除

1、加计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加计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高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专用于研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四大行业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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