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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和《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现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5月1日-5月31日(第一批);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第二批)。
二、认定机构
宝安区商务局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机构,最终认定和颁发证书机构为市商务局。
三、适用对象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1)》中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咨询电话
0755-27660800,0755-27660192
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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