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5-18 10:56:16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推荐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要求。

(二)须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处于有效期内。2018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推荐数量

示范平台:每个地市可推荐不超过1个示范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市可以再多推荐1个(含满足多种条件的情况),包括: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区域内注册的公共服务平台。

示范基地:每个地市可推荐不超过1个示范基地。

三、报送要求

(一)示范平台。《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示范基地。《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等纸质件(需加盖公章)。

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推荐平台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推荐意见,并于6月3日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和电子光盘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申报示范平台的省有关单位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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